115年度審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黃柏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泓倉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2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7萬5,51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
惟原告請求勞工退休金7萬4,124元、6萬0,219元(
起訴狀附表2)、加班費9,568元(起訴狀附表3)、特別休假工資8萬3,076元、
資遣費28萬8,110元(合計51萬5,097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640元【計算式:6,960×2/3=4,640】;至原告請求勞保投保差額6萬0,414元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準此,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計算式:7,740-4,640+4,500=7,6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