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彭譯瑩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甚明。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惟原告請求薪資差額10萬9,637元、13萬1,926元(合計24萬1,563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300元【計算式:3,450×2/3=2,300】;其餘請求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30元【計算式:6,830-2,300=4,53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