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洪皓哲
被 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因未確定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實務上向依
上開規定,推定僱傭關係之存續期間逾5年者,以5年之薪資及其他定期給付總額計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6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原告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
被告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及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1,770元。審諸
本件係因定期給付而涉訟,
惟因原告主張之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本院推定其尚可工作之期間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以5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月薪2萬9,000元及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1,770元之5年總額計算,核定為184萬6,200元【計算式:(29,000+1,770)×12×5=1,846,20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14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15元【計算式:23,145×1/3=7,715】。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