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5,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