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郭原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昕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
惟未繳足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3萬4,601元(見本院卷第251頁),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120元,惟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補償53萬0,051元(起訴50萬8,105元、追加2萬1,946元)、特休未休工資9,567元(起訴9,567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4,706元(起訴1萬4,202元、追加504元)之部分,合計55萬4,32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987元【計算式:7,480×2/3=4,98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部分,則無
上開規定之
適用。準此,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33元【計算式:11,120-4,987=6,133】,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917元,尚應補繳216元【計算式:6,133-5,917=21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