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建字第16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馥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2月26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157號裁定,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869,234元,並命原告於該項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49,599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4日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
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2件在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