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建字第28號
原 告 翔晶光電有限公司
被 告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被告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在卷
可稽,
非本院轄區,而觀之原告所提書狀內容及證物,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其他可定本院為管轄法院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