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葉怡吾
熊心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程憲章、李奕翰、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7,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7,529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被告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本身並無
訴訟能力,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為其為訴訟行為。原告
起訴狀漏列被告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顯有違誤,茲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自行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或依他法查詢被告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