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盛元有限公司
何文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93,90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自114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違約金,依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孳息應併予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7,4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