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鉅磊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江玉璽
被 告 劉泓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3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本金及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31日止共計為1,033萬2,1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3萬2,1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