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周木春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楊秋萍、詹婉如、何盈蓁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萬2,94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萬0,8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0,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