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向洋整合行銷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
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廖振宇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