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霈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弘穎
原 告 張茜羽
張敬婕
張弘歷
上五人共同
潘宣頤律師
周孟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嵩盛營造有限公司、嘉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6萬7,383元(計算式:17,465,190元+102,193元=17,567,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萬5,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