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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1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被      告  陳則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支付命令卷第21頁)。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自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1日止之利息,即應與本金合併計算之。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81,3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扣除先前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2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1年7月16日
115年3月1日
(3+229/365)
5%
181,369.86元
小計
181,369.86元
合計
1,181,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