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原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3萬3,464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
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自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13日之利息,即應與本金合併計算之。是訴訟標的金額為2,091萬5,2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1萬4,596元,扣除先前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萬4,09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