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黃文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釔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711,712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11,7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