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566號
原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告與
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萬0,971元(計算式:18,752,285元+7,258,686元=26,010,9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9,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