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69號
原 告 何承軒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媽媽寵物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5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70元,扣除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