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劉雪卿
被 告 康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75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