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湯苡菲即頑事企業社
陳儷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池禾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又
當事人如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依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金錢賠償,並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者,前者聲明請求給付金錢,
乃因財產權而起訴,後者聲明請求為回復名譽之處分,非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二者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所定標準,並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分別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83號裁定
參照)。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9萬9,295元,並請求被告將
起訴狀之附件1所示之聲明啟事,以相當於微軟正黑體、大小14px之黑色字體、白色背景、行距1倍之字體之字體,發布於被告「byhe池禾」之Instagram帳號及Threads五日。其中聲明請求金錢部分屬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9,470元;聲明第二項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是以,
本件應共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3,970元(計算式:49,470元+4,500元=5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