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焦懷緒
林宏叡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金富勝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