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5號
原 告 三馥興業有限公司
陳凱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文宗等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蘇文宗、蘇美桂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