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劉秀玲
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
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
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
被告所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司促字第10730號
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支付命令)上載債權
請求權均不存在。㈡被告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
暨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執行原告所有之財產。原告
上開請求目的均在確認系爭支付命令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應認原告上開請求均係具有同一目的而互相競合,
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支付命令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0,199元【計算式: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合計973,434元(計算式詳見附表)+逾期手續費166,650元(即首期150元+次期300元+第三期以後600元/期×277期)+
督促程序費用115元=1,140,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