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心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2,604元,及其中523,807元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又依
上開規定,利息及違約金應計算至起訴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2月25日,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3,2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