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368號
原 告 郭韋汝
被 告 亞仕美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蕙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1萬7,41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24日止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24萬0,6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