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榮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劉時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林筱雯即金誠工程行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9萬3,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5,7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