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52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芳琳等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如
起訴狀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之贈與
債權及物權行為並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
聲請閱卷並到院閱卷後,具狀補正被告「葉**」之姓名。
二、另查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列不動產,就建號部分持份欄位記載「1分之1」,似與本院
依職權向地政事務所調得之登記資料
所載不符;原告閱卷時應自行注意,並斟酌有無變更
訴之聲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