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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55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4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70萬4,810元
1
利息
1,800元
113年11月4日
114年12月4日
10%
195.29元
2
利息
9,902元
114年1月20日
114年12月4日
10%
865.41元
3
利息
8,349元
114年4月7日
114年12月4日
10%
553.55元
4
利息
8,349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12月4日
10%
343.11元
5
利息
8,349元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2月4日
10%
118.94元
6
利息
65萬元
114年11月16日
114年12月4日
5%
1,691.78元
7
利息
1萬8,061元
114年6月5日
114年12月4日
10%
905.52元
小計
4,673.6元
合計
70萬9,4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