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656號
原 告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逕稱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另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修法後於起訴前之孳息、違約金亦應併算入
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徵收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8萬3,84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6,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
他造,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附表一:
本件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為民國114年12月15日,該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65元,是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美金9萬222.5元部分,折合新臺幣為285萬5,542元(計算式:美金9萬222.5元×匯率31.65=新臺幣285萬5,5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未特別標註幣別者均同)
| | | 計算本金 (美金部分以匯率31.6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