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670號
原 告 世宇醫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蔡枘頤、洪榮志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二項不真正
連帶給付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