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76號
原 告 簡孟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萬0,5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4,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