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931號
原 告 林珮嬿
被 告 綠意築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63,63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從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0,26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