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富雅麗維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尚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6,8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