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鼎和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笠庭
被      告  馬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及利息,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6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1,2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5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幣別:新臺幣):
項次
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852,462
1
利息
852,462
115年1月22日
115年4月6日
(75/365)
5%
8,758.17
小計
8,758.17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8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