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方芯彤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