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611號
原 告 吳傳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新登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見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208號卷第153頁及反面),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100元外,尚應補繳9,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