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1756號
原 告 名達廣告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林崇堯律師
被 告 陳富俊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
參照)。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出
兩造間簽訂之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共同興建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興建3戶房地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5條約定,兩造
合意以房地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
系爭房地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故兩造間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揆諸前述說明與規定,本件應由兩造
合意之新竹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