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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792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被      告  古金源  
            李媚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裁判費1萬2,81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75頁)。原告逾期,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