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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1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景騰創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恩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黃雍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請求返還得利等語,並提出原告身分證影本為證,主張被告住所為新北市三重區,惟經本院職權查詢被告遷徒記錄,被告已於114年1月9日自新北市三重區遷徒至桃園市龜山區,迄今仍未遷出,是堪認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為桃園市龜山區,非於本院轄區,是本院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原告起訴狀將其公司名誤載為「景騰創意企業有限公司」,惟據原告之委任狀及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所示,原告應為「景騰創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告應具狀補正,併附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