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冠詠
陳瑋璘
黃柏瑋
鍾孟妤
劉泳均
何威震
宋語婕即宋龍英
林怡汝
何承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以114年度審補字第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5頁)。
嗣原告對此裁定提起
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5年2月25日以115年度抗字第45號裁定抗告駁回,原告復行再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5年4月28日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告確定。又原告於
上開裁定確定後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與答詢表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93至199頁),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