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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2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097號
原      告  京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修  
被      告  蘇士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曾就股權轉讓等事項進行協議,因被告未完整交接、未返還公司款項資產、未說明公司資產流向等情形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經查,被告之戶籍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本院調取之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