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097號
原 告 京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士修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
兩造間曾就股權轉讓等事項進行協議,因被告未完整交接、未返還公司款項資產、未說明公司資產流向
等情形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
經查,被告之戶籍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本院調取之被告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