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115號
原 告 周郁庭
被 告 林子琄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以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34,848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惟查,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
住所地在金門縣,
非本院轄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可參(見限
閱卷),且原告亦無提出
兩造間有
合意管轄或有何
特別審判籍之約定,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管轄至
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