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213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鋒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金寶(原名游金鴻)
被 告 沈俞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
參照)。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提出之臺中商業銀行借據第15條約定,
兩造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
揆諸前述說明與規定,本件應由兩造
合意之臺中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