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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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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訴字第 2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4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陳淑鈴  
            蔡孟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50元。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可參)。
二、經查,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民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訴之聲明為:㈠被告陳淑鈴、蔡孟枚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18日所為之信託行為,並於115年5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均予撤銷。㈡被告蔡孟枚應就上開不動產於115年5月22日向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以115年莊信字第00522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以信託原因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核原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撤銷該不動產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以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塗銷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二項訴之聲明核屬第一項之後續作為,此兩項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之聲明第一項為斷。原告欲行使撤銷權所得利益即債權額為:㈠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281號支付命令之本金151,970元及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㈡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83號支付命令之本金124,967元及自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467號確定判決之本金657,306元及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均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21日,原告欲行使撤銷權所得利益則為1,038,1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2】。又原告請求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原告起訴時之該不動產交易價格,依該不動產鄰近地區一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為113,700元,是本件起訴時該不動產交易價格為9,147,165元【計算式:(層次面積75.99㎡+陽台面積4.46㎡)113,7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依上開說明,則其價額高於原告上開債權額。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8,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2,55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1: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4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全部
附表2: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3萬4,243元)
1
利息
15萬1,970元
114年12月12日
115年7月21日
(222/365)
15.03%
1萬3,892.39元
2
利息
12萬4,967元
115年1月7日
115年7月21日
(196/365)
16%
1萬736.89元
3
利息
65萬7,306元
114年9月26日
115年7月21日
(299/365)
14.72%
7萬9,259.94元
小計
10萬3,889.22元
合計
103萬8,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