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390號
原 告 蘇群雄
被 告 亞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其為被告之股東並出資額為新臺幣250萬元,
惟查被告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淡水區,不在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3至25、83至87頁)
可佐,是本院無管轄權,則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