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693號
原 告 三馥興業有限公司
陳凱達律師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蘇文宗
蘇美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文宗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經查,原告
嗣於115年5月15日具狀
擴張聲明,擴張後之聲明為:㈠被告蘇文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及其中250萬元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其中250萬元自114年7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蘇美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及其中250萬元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其中250萬元自114年7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原告擴張後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5萬2,7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111,0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6,800元後,尚應繳納4,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