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訴字第909號
原 告 周家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小浩、軒承工程有限公司、洪子軒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以114年度審補字第640號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880元(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系爭裁定併同多元化繳費單已於115年1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依法經10日即於同年月23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
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裁定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