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蔡東成
上列原告蔡東成與
被告重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萬元(計算式:160萬+1,260萬=1,4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