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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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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恆盈泰資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丕鎮  
訴訟代理人  李威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07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14年度自字第28號刑事事件(下稱系爭刑案)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附民字第307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被告所涉系爭刑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而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即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4萬5,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