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富源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萬豪群鷹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湘綺
被 告 黃建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等人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4,311,88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7月27日止,本金及利息共計為新台幣(下同)4,553萬5,6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53萬5,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萬1,252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42萬516元,尚應補繳1萬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時未提出
起訴狀繕本到院,是請一併提出起訴狀繕本8件到院,並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